关于安徽省交通工程(道桥工程)项目跨3次增值税调整,税金是否按实调整?
来信人: 汪**** 来信时间:2021-12-21
尊敬的领导好!本道桥工程于2017年12月份招标(税金为11%),合同签订于2018年1月份,交工于2021年10月。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金由11%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金由10%调整为9%。目前项目正在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税率调整结算计价事项(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执行2009年版公路招标文件范本),请问审计时税金需要按实调整进行结算吗?
回复
回复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回复时间:2021-12-2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程甲乙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是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且未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增值税税率调整结算计价事项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对于甲方是进项税可以申请抵扣,对于乙方是销项税应申报纳税,故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s://jtt.ah.gov.cn/content/article/120759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