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0年3月11日,全国31个省市,除了西藏之外,其他30个省市均在住建委/厅/局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及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本文章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新冠疫情通知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各省市新冠疫情通知全文链接;
以下是正文:
第一部分:新冠疫情通知主要内容;
1、关于简化复工流程:
住建部:简化复工流程,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2、关于不可抗力
划重点:关于不可抗力,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住建委:合理分担防疫风险。疫情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造成的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开复工、竣工及交付使用问题,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住建委: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江苏住建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
福建住建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黑龙江住建厅: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顺延工期、合理分担费用。此次新冠肺炎不可抗力,影响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3、关于顺延工期
住建部: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天津市住建委: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延误,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浙江住建厅: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江苏住建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山东住建厅:关于工期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4、关于防疫费用
住建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天津市住建委: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重庆市住建委: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
浙江住建厅: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江苏省住建厅: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山东住建厅: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福建省漳州市住建局:防疫专项经费:暂按工程造价0.5%计算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广西住建厅: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贵州住建厅:新签合同造价。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5、关于人材机调整,重点关注
住建部: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北京住建委:
a、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b、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天津市住建委: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重庆市住建委: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浙江住建厅: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江苏省住建厅: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山东住建厅: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石家庄住建局:根据省支持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疫情期问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重大变化,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对价格波动幅度超出3%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6、关于停工费用
住建部: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浙江住建厅: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江苏住建厅: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关于赶工:
住建部: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重庆市住建委: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浙江住建厅: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8、关于新冠疫情应急、抢险项目:
重庆住建委: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湖北住建厅: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
广西住建厅:应急抢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列。如采用现行定额规定计列,则需增列赶工措施费、施工降效费以及各类防疫费用等。
9、关于新招标项目:
浙江住建厅: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温州市住建局:发包方应增设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作为疫情防控措施支出;因建设项目开复工而产生的施工人员隔离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纳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只有疫情期间完成工程量可以计取。
江苏住建厅: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10、关于隔离期间费用:
浙江住建厅: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福州住建局: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河南住建厅:确需隔离人员的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11、关于情势变更:
重庆市建委: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贵州住建厅: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12、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北京住建委:《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和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必须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
深圳市住建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住建局发布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和费用调整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温州市住建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部分:各省市新冠疫情通知全文链接;
一、全国人大法工委、住建部发文链接
二、直辖市发文链接
三、其他省市发文链接(广州、深圳单列)
以下是链接正文:
一、全国人大法工委、住建部发文链接:(省市名称顿号后蓝色字体,点开即可阅读)
1.1、全国人大法工委2月10日明确:重磅! 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宣: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1.2、住建部2月26日发文:重磅! 住建部明确:推动复工! 疫情属不可抗力、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人材机费用协商调整
1.3、住建部3月2日发文:住建部:推广部分省市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经验
二、直辖市发文链接:(省市名称顿号后蓝色字体,点开即可阅读)
2.1、北京市住建委3月6日发文:北京明确:疫情影响的人材机价格调整、防疫降效费用计入造价据实调整
2.2、上海市住建委3月4日发文:上海:关于新冠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指导意见
2.3、天津市住建委2月28日发文:天津:明确疫情工程计价调整,十六条推动复工复产!
2.4、重庆市住建委2月25日发文:重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二、其他省市发文链接:(省市名称顿号后蓝色字体,点开即可阅读)
华东区域:
3.1、浙江省住建厅2月21日发文:浙江:发布新冠疫情期间建设工程造价指导意见
3.1.1、杭州市住建局2月19日发文:杭州:疫情后建设工程计价注意事项
3.1.2、宁波市住建局2月17日发文:宁波: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
3.1.3、温州市住建局2月13日发文:温州:关于疫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3.2、江苏省住建厅2月14日发文:江苏:新冠疫情下工程施工合同人、材、机价格波动协商解决
3.2.1、无锡市住建局2月8日发文:关注!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工程施工合同人、材、机价格需做哪些调整?
3.3、山东省住建厅2月17日发文:列入工程造价的防疫经费40元/天/人具体包含什么?怎么计算?
3.3.1、青岛市住建局2月12日发文:官宣! 防疫经费: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价! 关于工期,人、材、机费用调整细则-1
3.4、安徽省
3.4.1、合肥市住建局2月20日发文:合肥:关于新冠疫情工程建设项目复工通知
3.5、江西省住建厅2月23日发文:江西:新冠疫情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
3.6、福建省
3.6.1、福州市住建局2月24日发文:福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
3.6.2、厦门市住建局2月14日发文:厦门:新签施工合同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超出10%给予调整
3.6.3、漳州市住建局2月20日发文:防疫专项经费按工程造价0.5%计算?
3.7、台湾省
华中区域:
3.8、河南省住建厅2月27日发文:河南: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的通知
3.8.1、郑州市建设局2月13日发文:官宣! 防疫经费: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价! 关于工期,人、材、机费用调整细则-1
3.9、湖北省住建厅2月24日发文:湖北: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3.10、湖南省住建厅2月14日发文:官宣! 防疫经费:40元/天/人,列入工程造价! 关于工期,人、材、机费用调整细则-1
华南区域:
3.11、广东省住建厅2月28日发文:广东: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通知
3.11.1、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履约的通知
3.11.2、深圳市住建局2月12日发文:深圳:建设工程项目自查即可复工,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调价意见执行
3.1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2月22日发文:广西:疫情应急抢建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
3.13、海南省住建厅2月24日发文:海南: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通知
华北区域:
3.14、河北省
3.14.1、石家庄市住建局2月25日发文:石家庄:17项措施助力复工,明确疫情期间工程价格调整事项
3.15、山西省住建厅2月20日发文:山西:关于新冠疫情建设工程计价的通知
3.16、内蒙古自治区:
3.16.1、呼和浩特住建局3月2日发文:呼和浩特: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西南区域:
3.17、四川省住建厅2月15日发文:陕西、四川发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费用调整通知
3.18、贵州省住建厅2月18日发文:贵州:新冠疫情期间支付建筑企业复工
3.19、云南省住建厅2月19日发文:云南: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通知
3.20、西藏自治区:截止2020年3月11日,未见发文。
西北区域:
3.21、陕西省住建厅2月15日发文:陕西、四川发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费用调整通知
3.22、甘肃省住建厅2月20日发文:甘肃:建设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方案
3.2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2月18日发文:宁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领域开(复)工的通知
3.24、青海省住建厅2月20日发文:青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3.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2月17日发文:新疆:关于住建行业应对新冠疫情防控紧急通知
东北区域:
3.26、辽宁省住建厅2月20日发文:接地气! 辽宁发文解决复工所需防疫物资及人、材、机
3.27、吉林省住建厅3月6日发文:吉林:新冠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通知
3.28、黑龙江省住建厅2月21日发文:黑龙江: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